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的规定:
一、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二、下列情形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即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六)《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三、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旅游投诉处理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五、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一)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二)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2.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3.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海省旅游投诉电话:
青海省旅游局投诉电话:0971-6159841
西宁市旅游局投诉电话:0971-6100110
青海湖管理局投诉电话:0971-8212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