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旅游局:
为加强我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营造旅游行业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消除火灾隐患,经与省公安厅消防局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属地各旅游企业实施。
1、各地旅游局要按照标准要求,建立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档案,积极落实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2、各地旅游局在旅游星级饭店评星、访查、复核和旅游景区A级评定等业务工作中,要切实将属地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方面,严格按照《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访查评定表》,督促各单位积极确保消防安全。
3、对标准的适用,要立足当地社会发展实际,对新建的旅游星级饭店和其他旅游企业,要坚决按照标准的要求,完善各类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对现有的旅游星级饭店和其他旅游企业,要结合标准的宣传贯彻、在今后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中,逐步实现达标。
4、各地在具体的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要与当地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沟通汇报,并及时反馈省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建设标准
(暂 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7]10号)精神,逐步加强我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标准。
一、青海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一)青海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总负责人:韩国荣
消防安全管理人:吕善才
青海省旅游局消防工作联络人:何卫军
各地负责人:
西宁市旅游局:赵宁军 海东地区旅游局:谢吉林
海西州旅游局:彭 辉 海南州旅游局:才让多杰
海北州旅游局:丁生云 黄南州旅游局: 刘光远
玉树州旅游局:刘立志 果洛州旅游局: 肖 巴
(二)青海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系统以及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点、旅行社等单位消防安全符合国家消防规定;
2、将消防工作与旅游行业的各项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旅游行业消防工作计划,适时下达旅游行业阶段性消防安全工作指示;
3、实施全省旅游行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集体讨论决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青海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总负责人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管辖范围内旅游管理机关及其管辖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点、旅行社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旅游行业的各项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青海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工作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各地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地范围内旅游管理机关及其管辖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点、旅行社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旅游行业的各项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青海省旅游局消防工作联络人职责:
1、完成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工作任务,掌握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
2、督导、催办和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包括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检查、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3、检查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
二、青海省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旅游行业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旅游行业“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行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责任制,上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下一级旅游行政部门及其管辖单位(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的消防安全工作,下级旅游行政部门做好本级及其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并对上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所管辖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针对行业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系统内和对辖区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点、旅行社的消防安全访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督促系统内各部门和辖区管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七条 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应当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执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指示,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点、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工作指示,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单位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各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七)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第三章 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方式
第九条 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消防安全工作专项检查、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访查等形式,并结合工作考核,对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旅游星级饭店评星、访查、复核和旅游景区级别评定等业务,对管辖范围内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点以及旅行社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参考由单位提请消防监督部门检查出具的《××××年度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记录》,综合给出评定结论。
第十三条 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旅游行业各单位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属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旅游行业各单位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章 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访查制度:
(一)各级旅游部门要根据《星级饭店访查规范》、《星级饭店评星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对辖区管理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访查。
(二)访查的主要内容:
1、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情况,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5、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6、灭火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7、燃油、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8、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访查应仔细填写《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访查评定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 。
第十七条 火灾隐患通报、督改制度: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等场所访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有及时告知单位和及时通报辖区消防监督部门的义务。
(二)对各类场所访查中,应如实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发现的火灾隐患,结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年度复核、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等业务工作,及时复核整改情况。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要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五)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六)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对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火灾隐患责令当场改正制度: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访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属于下列行为,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记录存档并督促落实:
(一)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私用电炉、电褥等违章、违规行为;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九条 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为确保旅游行业消防安全,提高广大职工和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考评和奖惩制度。
(二)对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评定结论,主要依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和辖区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消防安全管理实际状况,综合得出。
(三)对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成绩突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未认真履行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工作不落实,辖区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火灾隐患突出或发生火灾事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个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青海省旅游局消防工作联席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参加青海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催办和协调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包括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
(三)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四)拟定旅游行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检查督促旅游行业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具体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七)具体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消防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将旅游行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一同计划、一同实施。
(二)要以张贴图画、多媒体宣传、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举办消防知识讲座、消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八)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旅游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联席会联络员;
2、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3、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三条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要根据单位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六章 旅游行业消防业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档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档案;
(三)辖区管理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四)辖区管理单位火灾事故档案;
(五)辖区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访查、火灾隐患处理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七)消防工作会议记录档案;
(八)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消防档案以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七条 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消防工作档案,应当严格依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
(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访查评定表》(见:附表1)
(三)《××××年度提请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见:附表2)
(四)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规范全省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旅游星级饭店。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将此标准作为评定旅游星级饭店星级的重要依据,并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第三条 旅游星级饭店要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素。
第四条 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各级责任人主要包括: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人;旅游星级饭店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旅游星级饭店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旅游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主要包括: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例如:中厅、厨房、燃气燃油库房等n
(二)人员集中的部位,例如: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活动室等;
(三)物资集中的部位,例如:库房、洗衣房等;
(四)人员疏散、逃生自救部位,例如: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
(五)其它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全局的部位,例如:变、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
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六条 旅游星级饭店内外部的防火、灭火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火灾报警系统(含可燃气体报警)、火灾事故广播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配电设施、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灭火器材和防护设备、防雷设备等。
各单位应对系统分类,切实掌握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种类、数量和设置部位。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旅游星级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二)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五)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旅游星级饭店应当根据需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预案演练;
(六)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监督本部门员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岗位防火巡查、检查;
(三)掌握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四)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的防火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火灾发生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条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二)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三)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四)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义务消防队员应从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三)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第十二条 员工消防安全职责。旅游星级饭店的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定期接受培训;
(三)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演练;
(四)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应引导旅客疏散。
第十三条 旅游星级饭店的宾馆饭店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星级饭店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第十五条 旅游星级饭店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并符合设置要求: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二)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三)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五)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六)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七)火灾应急照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
(八)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第十六条 旅游星级饭店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设置要求:
(一)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二)疏散走道;
(三)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四)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五)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六)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七)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第十七条 旅游星级饭店的建筑内部装修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要求。
(一)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二)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三)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四)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五)建筑地下部分的办公室、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等,其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部位应采用难燃性以上的材料装修。
第十八条 旅游星级饭店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第十九条 下列旅游星级饭店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一)设置在超过5层或体积≥10000m3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二)设置在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建筑内;
(三)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第二十条 下列旅游星级饭店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的有关规定:
(一)设有空气调节系统;
(二)设置在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建筑内;
(三)设置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或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第二十一条 下列旅游星级饭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有关规定:
(一)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疏散通道及门厅;
(二)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或设置在二类高层建筑内,营业厅面积>500m2。
第二十二条 下列旅游星级饭店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一)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
(二)地下建筑。
第二十三条 旅游星级饭店灭火器的配置按《建筑灭火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