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繁體中文
网站首页 | 青海概况 | 旅游机构 | 政策法规 | 行业管理 | 旅游统计 | 旅游招商 | 理论研讨 | 政务公开 | 网上办公 | 公众留言 | 信息检索

旅游诚信

   从业人员黑名单(3)
   2006全国优秀导游员
   黄牌(失信企业)
   光荣榜
   从业人员黑名单(1)
   从业人员黑名单(2)
   旅游投诉须知
   投诉暂行规定
   投诉的注意事项
   投诉的处理程序

教育培训

   年审培训
   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加强职业教育...
   2007年青海省导游资格笔试...
   培训中心简介
   考试培训
   岗位培训
投诉的注意事项
    旅游市场遵循的依法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交易,诚实信用,但确有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在扮演“害群之马”的角色,令旅游消费者没得到精神上的享受,却掉进了一个个陷阱。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要用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旅游中遇到以下情况时,消费者可依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寻求保护: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能提供价值相符的旅游服务; 
    3、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您的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您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5、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您的利益;
    6、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7、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您投诉或申诉,其时效是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一年之内。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旅游者在进行投诉时须向旅游质检所递交《赔偿请求书》,并按照被投诉旅行社的数目递交相应的副本。《赔偿请求书》所需写明的事项为: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的姓名;
    2、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所参加旅游名称;
    3、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
    4、要向质检所提供旅游合同、车票、门票、发票等有关费用凭据。
    旅游者在投诉受理期间应注意的事项有:
    1、你可随时撤回投诉或赔偿请求,与旅行社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2、应与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合作;
    3、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对旅游者的赔偿所采取的是分项赔偿的方法,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第八条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4、到目前为止,尚无对旅游者进行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没有这方面的先例,所以,建议不要提精神赔偿的要求。
  青ICP备05001049号
Copyright © 2005 青海省旅游局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由青海旅游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