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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的受理及答复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旅游投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对被投诉者的书
2.旅游投诉处理程序
(1)调解。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处理投诉案件,能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问题得到解决。 (2)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
3.旅游投诉处理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4.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属于投诉者自身过错的,可决定撤销立案,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2)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3)属于其他部门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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