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全国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
(一)深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恶性竞争、“零负团费”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006年,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市场整治专项行动达4597次,其中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1767次。查处涉及“零负团费”,“黑社、黑店、黑车、黑导”,虚假旅游广告及“一日游”违规案件达7342件;查处违规旅游企业817家,处理导游人员1814人次;罚款金额近2000万元。通过开展上述专项整治行动,全国旅游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二)着力加强旅游市场日常监管。一年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对21家违规经营的出国(境)旅游组团社给予了通报批评或暂停出境游业务等处罚;436家旅行社因为服务质量或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不予通过年检,809家旅行社暂缓通过年检;978家星级饭店因服务不达标,被取消星级、降低星级或限期整改;对69800多名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进行了IC卡检查,对其中的1400多名不规范执业的导游员给予了相应处分。
(三)积极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2006年,国家旅游局制作了150万份《旅游消费指引》等宣传折页,通过各省区市旅游、公安、海关、边防、民航等部门,在出入境口岸、机场、港口、城市旅游咨询中心等场所免费发放。有的省市专门制作了《社区居民出游告知书》,宣传文明出游、理性消费。2006年,全国各级旅游质监所共接到39006人次、11570件旅游投诉,其中正式受理10465件,调解、裁决9498件,结案率为90.76%%,为旅游消费者理赔金额732.6万元,维护了广大游客的合法利益。
(四)扎实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诚信旅游神州行”系列宣传活动,调动了各方面参与旅游诚信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和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旅游企业诚信实践活动更加深入,一年来,许多旅游企业开展了诚信经营单位创建活动,不少旅游企业把诚信经营作为核心价值观,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制订员工诚信行为准则,并有意识地通过信用等级、信用档案等方式,对企业经营合作进行信用管理,增强了企业信用自律的意识,提高了信用风险防范的能力。
2006年,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订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有19个省区市制订了旅游合同文本;20个省区市制定了诚信企业(个人)标准;16个省区市制定了企业服务质量标准和个人执业规范。上述合同和标准的制定,促进了旅游诚信体系的建设。
(五)推动诚信旅游活动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国际合作。2006年以来,国家旅游局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等部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在共同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方面建立了联系、沟通、合作机制。与澳大利亚旅游部门签订了推广诚信旅游为主要内容的谅解备忘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召开了规范市场秩序的联席会议,向台湾旅游业界介绍了大陆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和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的情况。同时,还向许多国家通报了上述情况。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一定要清醒地看到差距。 一是对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有待提高。
二是少数旅游企业采取不正当经营方式,转嫁风险。有的企业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没有在产品开发、品牌推广等方面下功夫,而是置诚信于不顾,对外采取“零负团费”削价竞争,私下收授回扣,买团卖团等;对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导游员支付薪酬,不给导游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条件,甚至还向导游员按游客人数收取“人头费”,转嫁经营风险。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很多旅游产品价格低、质量差、信息不透明、游客不满意,严重地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三是旅游市场管理的方式方法不适应旅游形势发展的要求。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中监管;重事后处理、轻事前预防;重违规处罚、轻教育引导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二、狠抓落实,务必使治理整顿“零负团费”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充分认识旅游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维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2、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保证旅游业持续健康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3、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4、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中国旅游业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
5、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全行业为全国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做出积极贡献的重要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务求治理整顿“零负团费”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1、密切协作,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充分依靠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市场整规办、公安、工商、商务、税务、质监、城管等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合作,对各种违反相关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
2、加大力度,坚决而不间断地打击“零负团费”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特别是要对旅游合同、旅游广告、旅游购物、旅游者自费项目以及游客投诉集中的领域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在工作中,要注重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员制度、信息沟通制度、案件交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和提高重大投诉受理结案率。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要在掌握证据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规,视违法的情节轻重,对违法旅游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特别是对严重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的旅游企业,要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对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涉嫌“零负团费”经营的违法违规企业,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要对企业名称、法人姓名、违规事实进行通报,并通过各地的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涉嫌“零负团费”违法、违规经营的从业人员,要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和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继续加强对游客进行理性消费的引导。宣传和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合法维权,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培养旅游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引导游客自觉抵制“零负团费”。
5、注重建立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的长效机制。一方面,我们要继续推动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加快建立旅游诚信体系,加强旅游诚信监管的基础和能力建设,提高旅游执法和监管的水平。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建立一支符合新时期整顿规范旅游市场要求的执法人员队伍。建立一支有知识、有才华、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海内外游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队伍。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从业人员的激励保障机制,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6、要继续推动与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在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方面的国际合作。对于已经建立合作机制的,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按照双边或多边协议,向对方通报我们的相关工作情况及对违反法律法规重大案件的处罚情况。要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在旅游对外工作中,要善于掌握主动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既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国际旅游市场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又积极维护国家和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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